西南交通大学自制实验设备管理办法-ag贵宾会

 西南交通大学自制实验设备管理办法-ag贵宾会
028-87600733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ag贵宾会-ag旗舰厅官方网站 > > > 规章制度 > 正文

西南交通大学自制实验设备管理办法

2014-03-23 本站原创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中自制实验设备(简称自制设备)的申报和管理,做好全校教学和科研自制设备工作,更好地为教学和科研提供条件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自制设备是通过各教学、科研单位自行研制、设计和加工制造的面向教学和科研的实验仪器设备。自制设备原则上不能为试制设备,即自制的实验设备必须是能够在我校教学和科研中使用的产品。

第二条

在有利于提高我校教学和科研水平,充分开发现有实验仪器设备的前提下,学校鼓励自行研制和改造实验设备。

第三条

自制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立项:

1、自制设备必须是教学、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

2、外购无货(属非标准仪器设备、有一定的专业性等);

3、外购有货但价格昂贵,自制可明显节省经费。

第四条

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自制设备,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自制实验设备按“立项、论证、实施、验收”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简称设备处)负责全校自制设备的立项审核、计划论证、经费安排、协议签订、实施管理、鉴定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自制设备的立项程序为: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自制设备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设备处组织专家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论和年度经费情况确定是否列入年度设备计划,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八条

获批准的自制设备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与设备处签订“西南交通大学自制实验设备委托协议书”。经费超过5万元及以上的自制实验设备项目,应将项目经费预算单交学校审计处审核确认后,再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九条

自制设备委托协议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到计财处办理经费使用卡,专款专用。

第十条

项目经费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抓紧实施。每年年底,项目负责人必须书面向设备处汇报工作进展。如不能按原计划完成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向设备处书面报告原因及估计完成时间。

第十一条

自制设备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与申报内容不符或有损害学校利益行为,设备处将冻结或终止项目执行。

第十二条

自制设备周期应尽量安排在一年内完成,最多不能跨越三个年份。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自制设备项目经费卡由设备处统一掌握。项目负责人凭经费使用卡在协议经费范围内使用,原则上超支不补。

第十四条

负责自制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力求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每台自制设备的硬件费(包括元器件、材料等)原则上不低于项目经费的90%。

第十六条

自制设备的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以借款或报销方式办理各种财务手续,设备处根据项目计划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项目人员的劳酬,视自制设备的技术复杂程度,工作量大小及工作质量的高低,按项目金额(外购设备、委托加工部件除外)的10%比例提取,由设备处审批支付金额。原则上待项目验收完成后支付。

第五章

鉴定验收

第十八条

自制设备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处组织专家对自制设备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报告由设备处存档,并作为项目参加人员考核、提职、晋级的依据。

第十九条

自制设备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可申请职务发明专利或进行技术成果转让,设备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经验收合格的自制设备,由项目负责人到设备处按项目决算费用办理报增固定资产、建帐等手续,然后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自制设备的顺利完成,发挥投资效益,学校将对自制设备项目进行全程追踪管理,视执行情况予以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验收合格、达到预期目的、经费开支清楚、手续完善的单位或个人,学校除承认其工作量外,还可参加学校教学、科研申报优秀奖。

第二十三条

对验收不合格或自制设备的性能指标达不到技术要求,除冻结其经费使用外,学校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1、对一万元以下的自制设备,当事人须向学校书面写出检查报告;

2、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自制设备,除要当事人书面写出检

查报告外,还扣发当事人三个月工资和所有待遇;

3、五万元以上的自制设备,除对当事人进行上述惩罚外,还要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并全校通报批评,三年之内,该单位不得向学校申报购置任何设备。

4、对自制设备立项后不按期完成的项目或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校长办公室2004年3月15日印发录入员:段丽 校对:陈曾川者,学校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况终止项目,责成项目负责人书面检查,或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乃至行政处分。

第七章

其他事项

本办法解释权归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