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规章金属仪器设备管理办法-ag贵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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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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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规章金属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4-03-23 本站原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学校对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2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2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上述范围的仪器设备,经长年使用,设备陈旧,技术落后,性能降低的,经办理审批后可降档次管理,不再列入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二章

购置

第三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经学校批准立项建设的单位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需向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可行性论证报告》表格,经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上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2、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具体意见。

3、论证内容包括:

(1)购置理由(包括必要性及可行性、本校及申请购置单位同类设备现有台数及使用率)。

(2)选型的论证。包括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适用的科学范围,性能价格比以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投资效益的预测及风险分析。

(4)经费的落实情况。包括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买后每年所需的运行维修费等。

(5)实验室的条件及技术力量的配备。

(6)校内外共用的可能性和方案。

4、报送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组织采购。

5、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并严格执行《西南交通大学设备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实行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

第四条

自行试制的大型仪器设备,除了要与新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一样履行正常的申报审批手续外,还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成熟程度及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试制完成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验收合格后建立固定资产帐。

第五条

验收

认真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保证仪器设备质量是仪器设备日后正常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的关键。

1、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应成立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组织的包括新购仪器设备单位负责人、管理操作人员在内的验收小组,由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主持验收工作,并对仪器性能质量全面负责。

2、验收小组必须事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阅读技术资料,准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试样,制订验收方案等。

3、到货后验收小组应先检验包装是否完好,然后开箱检查仪器表面有无受潮、锈蚀、残损等。按合同和装箱清单进行品种和数量清点验收,并做好记录。

4、严格按合同或说明书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技术指标逐项验收,并保证重复性和稳定性。

5、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错货、缺货或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应在索赔期前30天书面报告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及时办理补退和商检索赔手续。

6、安装验收结束后,及时写出验收报告。详细记述安装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排除故障的措施、技术指标的符合情况、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保修期限等,并附上通过验收的主要数据、表格、照片或图谱。

7、验收合格后的一个月内,由仪器设备负责人把仪器设备的档案资料(申购仪器的审批件、论证报告、合同、装箱单、验收单、备忘录等)交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归档。

8、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行使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隐患。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为充分发挥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多渠道筹集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维修经费,学校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实行有偿使用,同时,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实现资源共享。管好用好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是托管单位(仪器所在单位)和人员应尽的职责。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不好的单位,学校有权将该仪器设备另行托管。

第七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相关信息将在“西南交通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协作网”上公布,以便设备共享。

第八条

使用单位要配备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大型贵重仪器的管理人员。人员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应做好接替人员的培训和交接工作。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1、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有关数据和报表。

2、掌握仪器设备结构、工作原理,熟练使用仪器设备的已有功能,开发新功能,努力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益。

3、建立并认真作好仪器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

4、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和标定。建立、保管仪器的档案技术资料。

第九条

未经培训、考核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由于违反该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的将酌情严肃处理。仪器设备一律不准自行拆卸或解体使用。确有必要时,须经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批。否则,将作为责任事故予以追究。

第十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对较大事故,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写出详细的事故报告,由院(系)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通报情况。

第十一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挪做他用或转移到非教学、科研单位。仪器设备报废时,需向海关申请办理撤除监管手续。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我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根据《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的考核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有效机时

直接用于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有效机时,是体现效益的重要指标。大型贵重仪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应尽快发挥其高性能、高指标的优势,多做工作。

2、成果

充分利用仪器设备的已有功能,积极开展相关学科的科学研究工作,快出、多出高新技术成果。

3、人才培养

利用仪器设备的特点和功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实验课教学活动,使学生学会利用科学仪器对研究对象进行分析。通过培训等形式,帮助校内外的教师、科研人员(包括研究生)等尽快掌握所用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功能、基本操作及分析方法。

4、做好大型贵重仪器的日常管理及维护、维修工作,使仪器运行在最佳状态。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由校主管部门主持,经检查、核实后,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十四条

奖惩

1、对于使用率、完好率、出成果、出人才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仪器所在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2、在大型贵重仪器的专管(开放)共用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仪器的维护、维修费用将优先考虑。

3、对使用效率低、专管(开放)共用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批评、警告。连续两年没有改观的,学校将收回仪器设备,另行托管。

4、连续两年“0”机时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学校将另行托管。

5、对于拒绝专管(开放)共用、使用效率低,用户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后果的,学校将收回仪器,另行托管。

6、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因故出差、出国一个月以上,应提前通知院(系)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并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备案。

7、因无人管理,造成停机半年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经核实后,学校将收回,另行托管。

第五章

报损报废

第十五条

发生设备损坏事故,管理人员应尽快报所在单位领导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根据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承担经济责任。隐瞒不报,要加重处分。不管是自然事故或人为事故,都要记录入档。

第十六条

确已失去使用价值的设备,可予报废,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和设备所在单位共同组织有关人员作出技术鉴定,填写申报报废表,经学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批准报废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及时做好销帐、撤卡和档案资料转移工作,并积极进行处理。精度明显下降,或型号落后,但仍可使用的设备,可降为一般设备,降级手续同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南交通大学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如有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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